廣州市發展改革委_廣州市公安局關于完善公共集體戶管理的通知
各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自2015年我市啟動設立公共集體戶工作以來,各區根據《廣州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推進設立公共集體戶工作方案的通知》(穗發改人口〔2015〕6號)要求積極推進落實,截至目前,全市已設立145個公共集體戶并受理相關業務,初步實現了預期目的,但在實施過程中,仍存在對公共集體戶服務對象分類處理的指引不夠清晰、個別公共集體戶承辦機構自行附加限制條件等問題。為切實發揮我市公共集體戶在戶籍管理中對落戶地址的“兜底”功能,特就有關事項重申并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廣州公共集體戶的服務對象
凡符合廣州市入戶條件(含出生登記)或有廣州市戶口,但無合法住宅類房屋及直系親屬可以投靠的人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選擇在公共集體戶落戶:
1.符合引進人才入戶、積分制入戶、政策性入戶(包括政策性安置調配等)條件的人員;
2.父母一方或雙方是本市公共集體戶的子女出生登記戶口,或家庭團聚類的被投靠對象是本市公共集體戶的;
3.恢復戶口時,原注銷戶口所在地沒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無法落戶的;
4.因離婚、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征地、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5.單位集體戶人員因工作變動、單位轉制、單位關閉或辭職、解聘等原因,現工作單位無法解決集體戶口或不同意遷入的;
6.原在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集體戶口需遷出的;
7.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無法落戶的。
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體戶人員,另外一方是本市家庭戶口的,其子女應隨本市家庭戶口一方登記戶口。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體戶人員,另外一方非本市家庭戶口(包含市內外學校學生、人力資源市場、工作單位集體戶口等)的,其子女應隨公共集體戶一方登記戶口。其他集體戶的相關人員,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廣州公共集體戶落戶申辦
擬入戶人員,應先按規定順序(詳見示意圖)提供有關證明以確定登記入戶地址。應由公共集體戶“兜底”的,須按不同類別選擇相應的公共集體戶:屬于引進人才入戶的,在其工作單位注冊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積分制入戶的,在其受理居住證所在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其他類別(含有廣州市戶口的),均在其實際居住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
申辦人員照此原則在公布的公共集體戶中選擇對應的落戶地址,由入戶審核部門進行初審,公安部門審定后,公共集體戶承辦單位應予受理,不得附加條件或拒絕辦理。入戶人員的戶口卡等辦理完成后,公安部門通知承辦單位的集體戶專職管理人員領取,由公共集體戶承辦單位對入戶人員進行日常管理。
入戶地址順序示意圖
三、公共集體戶的遷出
公共集體戶人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及時遷出所在公共集體戶:
1.實際居住地或工作地變動,并超出了所在公共集體戶的服務范圍;
2.公共集體戶人員現工作單位設有單位集體戶并同意其遷入;
3.公共集體戶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在本市購買自有產權住房,或入住政府或工作單位擁有產權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
4. 本市有直系親屬可以投靠。
四、公共集體戶的服務管理內容
公共集體戶承辦單位提供以下服務管理:
1. 配合公安部門辦理戶籍的遷入遷出手續及其他日常戶籍管理;
2. 根據在戶人員的需求及相關規定,配合辦理涉及戶籍信息的各種證明和意見;
3. 按照公安、衛生計生等部門開展工作的需要,配合提供在戶人員的相關信息;
4. 按有關要求開展管理。
五、其他事項
1.為確保政策調整期間公共集體戶落戶工作的平穩過渡,在2017年7月1日前,可按本文規定選擇擬落戶的公共集體戶,也可按《廣州市推進設立公共集體戶工作方案》(穗發改人口〔2015〕6號)有關規定選擇。2017年7月1日后,按本文規定辦理。
2.公共集體戶的設立和管理以區為主體。各區應指定一個職能部門作為此項工作的管理部門,進一步明確本區公共集體戶的服務范圍,并實現轄區內全覆蓋。公共集體戶尚未覆蓋到全區的區,應主動承擔屬地管理責任,協調解決服務對象的落戶問題。公共集體戶地址等若有增減調整變化,各區應及時對外公布。
3. 實施過程中涉及政策解釋的相關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委和市公安局反映。